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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马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501号原告马某,农村居民。被告于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学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