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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信红军与平原县远东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红军,邵连合,平原县远东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禹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75号原告信红军,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委托代理人王志忠,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燕芳,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连合,男,195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告平原县远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法定代表人张志安,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禹城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代表人王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信红军与被告邵连合、平原县远东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禹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信红军于2015年5月20日以收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禹城支公司支付的修车费78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信红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信红军负担。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