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蓝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360号原告蓝某某,男,1972年8月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忻城县古蓬镇内联村国甫屯20号。被告杨某某,女,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银滩镇和兴村委细垌村43号,现住忻城县古蓬镇内联村国甫屯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某某既不交纳诉讼费,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培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玉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