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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617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袁某某,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信丰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