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巨商初字第2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山东红利源煤炭科技有限公司与巨野物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红利源煤炭科技有限公司,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巨野物流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商初字第2072号原告山东红利源煤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房红利,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卢军伟,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鹏,山东君诚仁和(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巨野物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刘建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胜军,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洪福,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红利源煤炭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巨野物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红利源煤炭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巨野物流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邹祥波审 判 员  王维良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