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孙思球与蕲春县蕲州镇城内居民委员会、张建国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11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思球。委托代理人段智华,蕲春县蕲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蕲春县蕲州镇城内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久生,该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江志华,蕲春县蕲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国。委托代理人XX,蕲春县蕲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孙思球为与被上诉人蕲春县蕲州镇城内居民委员会、张建国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455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思球于2015年5月20日又以与对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思球撤回上诉的申请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思球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263元,减半收取为2131.50元,由上诉人孙思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俊审判员 廖 刚审判员 宋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