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3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068号原告张某。被告任某。原告张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打骂,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被告任某户籍地为黑龙江省依安县,现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任某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济宁市任城区,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司立箫审判员 孙元峰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治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