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5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与陈之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陈之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584-1号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地址:临清市杨桥街***号。负责人牛玉增,主任。被执行人陈之秀,男。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陈之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24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陈之秀的银行存款5万元及利息(如划拨:划拨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9150115070042050004643)。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其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建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