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行字第2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三元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三元支行,方云,陈诗佳,黄磊,方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23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三元支行。负责人吴文英,行长。被执行人方云,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诗佳(曾用名朱丹),女,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磊,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方春燕,女,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三元支行申请执行方云、陈诗佳、黄磊、方春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256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方云、陈诗佳、黄磊、方春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25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黄笑梅执行员 叶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子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