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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段世杰与任建伟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37号申请人段世杰,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梅,农民。被申请人任建伟,农民。2015年5月8日13时许,任建伟驾驶CD680号电动三轮车沿昌黎县碣阳大街南侧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碣石花苑门口时,与由碣石花苑内驶入碣阳大街的段世杰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段世杰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昌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任建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段世杰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段世杰申请对被申请人任建伟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CD680号电动三轮车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3000元担保金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段世杰的诉前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本案审结后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任建伟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CD680号电动三轮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王印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徐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