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岔民初字第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岔民初字第0303号原告吴某。被告曹某。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员 周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泽翔书 记 员 季嘉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