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2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童芹良与上海蓓奕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芹良,上海蓓奕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2518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2518号申请执行人童芹良,男,1969年9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上海蓓奕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张明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童芹良与被执行人上海蓓奕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相关财产线索,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1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飞宏审判员杨阳审判员沈磊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金杰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三十四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飞宏审判员 沈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