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恢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龚伟霞与徐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恢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龚伟霞,被执行人:徐丹,龚义富,男,1966年6月15日生,汉族,身份证号:450501196606150017现住海城区新安里二巷2号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龚伟霞与被执行人龚义富、徐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9200元及利息。2015年4月10日本院以另一执行案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徐丹的银行存款64519元,并从该款中划转49200元给申请执行人龚伟霞、划转638元作为本案执行费,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黄春平审判员庞文审判员张培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张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