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刑减字第00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胡羽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羽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减字第00837号罪犯胡羽,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西刑二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胡羽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5日止),罚金2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25日本院以(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32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8年7月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1次,并获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缴纳20000元,监狱年消费19459元。本院认为,罪犯胡羽在服刑期间虽能参加劳动改造,但所犯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另该犯财产刑数额巨大,而在监狱年消费远超出一般狱内消费水平,足见该犯有一定退赔履行能力,但该犯罚金仅缴纳2万元,未消除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故对该犯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羽不予减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刘 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磊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