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恢字第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唐淑梅与黄福存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淑梅,黄福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恢字第0094号申请执行人唐淑梅,被执行人黄福存。申请执行人唐淑梅与被执行人黄福存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产权登记,银行无存款,车管所无车辆登记,此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俊山审判员 朱 钢审判员 赵大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全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