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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达力普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与河北力通联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力普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河北力通联无缝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610号原告达力普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工农路。法定代表人孟凡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浩天,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付本劲,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力通联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沧县吴庄子村。法定代表人刘寿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志刚,该公司职员。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2014年6月,因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11000000元无力偿还,经与原告协商,由原告代为偿还,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中国建设银行沧州分行运行中心开立的保理收款专户转账支付了11000000元。被告承诺在原告代付款项后偿还,但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河北力通联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11000000元,于2015年6月1日前偿还5500000元,于2015年10月1日前偿还5500000元。二、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87800元,减半收取43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890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苏文艺审 判 员  李月巧人民陪审员  袁守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