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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减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崔宝锁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宝锁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1679号罪犯崔宝锁,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服刑。本院于2001年11月19日作出了(2001)一中刑初字第2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宝锁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4日以(2002)高刑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4日以(2004)高刑执字第3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6日以(2008)二中刑减字第20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0年2月1日以(2010)二中刑减字第3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1年4月29日以(2011)二中刑减字第8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2年6月25日以(2012)二中刑减字第13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以(2013)一中清刑减字第34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于2015年5月11日,提出对罪犯崔宝锁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认为,罪犯崔宝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对罪犯崔宝锁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崔宝锁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崔宝锁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宝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4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12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连春审判员  程丽霞审判员  于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时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