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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一初字第5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桂英与乔爱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520-1号原告:王桂英。被告:乔爱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英与被告乔爱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驾驶的冀T×××××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桂英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停放在景县交警队停车场(宏祥停车场)的被告乔爱军所驾驶的冀T×××××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二、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朱金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刘博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