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爱梅与魏成豪、李庆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爱梅,魏成豪,李庆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保字第195号申请人王爱梅,女,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魏成豪,男,2007年09月0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李庆和,男,1979年12月0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人王爱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王爱梅所有的鲁M×××××号货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爱梅所有的鲁M×××××号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栾莹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莲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