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常平平犯介绍贿赂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924号罪犯常平平,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了(2012)沁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平平犯介绍贿赂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了(2012)晋市法刑终字第26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建国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常平平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三课”考试成绩优良,考试成绩均分93分,在后勤岗位,能积极协助民警维护罪犯改造秩序,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违纪行为,较好完成岗位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常平平的刑期从2011年11月18日至2015年11月17日止。该犯于2013年9月30日、12月31日(二次)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3月31日、12月1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5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常平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岗位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常平平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