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杨洪峰与武彦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峰,武彦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1249号原告杨洪峰。被告武彦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峰与被告武彦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洪峰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洪峰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佟秀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