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某,王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152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乐某。辩护人江新,上海霖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宁,上海霖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1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乐某、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乐某、王某某及辩护人江新、李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起,被告人乐某将境外赌博网站的赌博账户及密码以下设子账户的形式提供给被告人王某某,由王某某将上述赌博账户直接分发或者再设下级账户分发给季某某、李某某(另行处理)等人。后王某某将从参赌人员处收取的非法所得交与被告人乐某,其与乐某二人分别从中获利。上述账户累计赌资额达几亿港币。上述事实,被告人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季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远程勘验笔录、相关光盘及情况说明、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乐某、王某某为境外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他人投注并从中获利,且所涉赌资数额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乐某、王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乐某、王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要求对被告人乐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晓青审 判 员 丁文豪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颖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