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湖州市南浔维佳电机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湖州市南浔维佳电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44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三北大街569-589号。委托代理人:赵彦江、刘炯杰,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州市南浔维佳电机厂,住所地:湖州市南浔科技工业园区(浔北村)。本院执行的(2014)甬慈商初字第2153号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湖州市南浔维佳电机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州市南浔维佳电机厂尚欠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45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42920元、执行费51697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4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王 治 军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