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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骅市明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甘维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黄骅市明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甘维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法定代表人:黄延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黎明,男,汉族,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黄骅市明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驻河北省黄骅市。法定代表人:刘莉,董事长。被执行人:甘维清,男,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新堤街道。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骅市明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甘维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河商初字第3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黄骅市明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骅市明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海油节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黄骅市明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海油节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葛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牟传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