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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岷梅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梅民初字第172号原告赵某某,女,1993年8月15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寺沟乡白土坡村**号。被告杨某某,男,23岁,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梅川镇卜子沟村。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龚兴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后爱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