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一终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盖州市万祥石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永波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一终字第006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盖州市万祥石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万阁,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波,男。委托代理人王清波,系辽宁苍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盖州市万祥石材开发有限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15)盖民东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盖州市万祥石材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万阁、被上诉人李永波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清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应进一步查清被上诉人与涉案坟墓主人的身份关系及涉案坟墓毁损的原因。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15)盖民东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盖州市万祥石材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苏 毅审 判 员 宋福田代理审判员 张文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