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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终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赵淑兰与秦荣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淑兰,秦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1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淑兰,女,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秦荣,女,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朱瑜,安徽省濉溪县铁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赵淑兰与上诉人秦荣因身体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濉民一初字第03497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淑兰与上诉人秦荣于2015年5月20日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淑兰与上诉人秦荣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淑兰、上诉人秦荣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赵淑兰、上诉人秦荣各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李祥昆代理审判员  盛文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