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法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王海宝申请刘新级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宝,刘新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法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宝,男性,住所地肇东市。被执行人刘新级,男,地址肇东市。王宝海与刘新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2013)肇法商初字第13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新级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宝海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新级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但无结果,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新级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宝海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新级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宝海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辛杏然审判员 凌国岩审判员 潘立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