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海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海松,北京未来科技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7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海松,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春梅,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系王海松之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未来科技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人民政府院内***室。法定代表人:董贵蛟,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王海松与被申请人北京未来科技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科技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6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海松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书事实认定错误。本案中的《定向安置房实施细则》应构成要约,属于购房合同的组成部分。一、二审法院没有要求未来科技城出示政府部门关于房屋层高的审批手续违反法律规定。王海松对于一、二审法院判决书中关于“层高不影响使用”的认定不服。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6741号民事判决;改判未来科技城赔偿王海松经济损失20万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及再审相关费用由未来科技城承担。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但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完整,受要约人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本案中的《定向安置房实施细则》中并无房屋面积、户型等具体内容,因而属于要约邀请,并非要约,王海松关于《定向安置房实施细则》属于要约,构成购房合同组成部分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王海松的其他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审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王海松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海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海松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立明审 判 员 符忠良代理审判员 彭红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葛 斌书 记 员 张潇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