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财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宁夏掌政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与何慧珍、李建喜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财保字第286号申请人宁夏掌政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康永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庞麟、于波,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慧珍,女,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申请人李建喜,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银川市西夏区。被申请人马媛媛,女,1981年5月5日出生,回族,现住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王力靖,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宁夏通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何慧珍,该公司经理(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宁夏掌政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3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宁夏嘉荣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3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