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黎某与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847号原告黎某。委托代理人罗杰,南宁市建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仇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诉被告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告与被告已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仇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黎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仇某的起诉,是其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审判员 黄大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