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8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合肥路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合肥继远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路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肥继远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865-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路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石门路以北习友路北西东华苑16幢1301室,组织机构代码:56899437-8。法定代表人程小顶,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继远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双墩镇,组织机构代码:09673643-3。法定代表人吴秀琴,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合肥路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继远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长民二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合肥继远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合肥继远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开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继远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7400元。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纪明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