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3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周浩然、周逸夫等与罗永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浩然,周逸夫,陈素贞,罗永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872号原告周浩然,男,汉族,1989年3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蒋凤霞,重庆理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逸夫,男,汉族,1997年6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蒋凤霞,重庆理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素贞,女,汉族,1927年5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蒋凤霞,重庆理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永红,女,汉族,1965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浩然、周逸夫、陈素贞与被告罗永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浩然、周逸夫、陈素贞于2015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浩然、周逸夫、陈素贞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浩然、周逸夫、陈素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浩然、周逸夫、陈素贞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