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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廖某与曾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曾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291号原告廖某,居民。被告曾某甲,居民。原告廖某与被告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君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与被告曾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某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4月确定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在原华容县新洲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88年1月30日生子曾荣,1990年5月13日生女曾某丙。婚初原、被告感情尚好,1999年原告外出打工,被告却对婚姻不忠,原告于2004年外出后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平均分割共同财产。被告曾某甲辩称:原告所诉被告对婚姻不忠不实。原、被告自小相识,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也可以。1996年溃垸后,原告外出打工,被告在家抚养小孩,直到十多年前原告承包工厂食堂后,不再与被告联系也不回家,并不要被告到原告上班的地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读初中时相识,于1987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于1987年5月29日在华容县幸福乡(原新洲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曾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曾某丙。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1996年溃垸后原告外出打工,被告在家抚养子女,小孩独立生活后被告亦外出打工,夫妻双方在外务工沟通不够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薄。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幸福乡新港村二组有三间平房房屋一栋,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和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且生育二个子女,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因外出务工沟通不够而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并加强沟通交流,尚有和好可能。且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廖某与曾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廖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君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鲁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