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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振成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振成,北京龙瑞超旧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6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振成,男,1954年4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春玲,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龙瑞超旧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西红门路**号。法定代表人:谢智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勇极,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国志。再审申请人王振成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龙瑞超旧货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瑞超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09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振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申请人于2003年7月入职被申请人处,双方仅签订了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的劳动合同,且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过加班费。依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06358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2014年4月19日,申请人已达到退休年龄,但被申请人迟迟不予办理退休手续,导致申请人无法正常享受退休职工待遇,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16条第1款、《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二)被申请人没有给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造成申请人无法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导致申请人在此期间无任何经济收入,生活出现困难。因此,被申请人应当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一、二审法院在没有对事实进行调查的情况下,就简单的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龙瑞超公司提交意见称:被申请人不认可申请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本院认为:王振成向龙瑞超公司主张退休损失费、误工费,而退休损失费和误工费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故一、二审法院据此驳回王振成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王振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振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润杨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