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商破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卫东与江苏富弘机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卫东,江苏富弘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商破字第00001-1号申请人刘卫东。委托代理人茅经伟,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富弘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城区工业园区城北路134号。法定代表人李宛儒,总经理。申请人刘卫东以被申请人江苏富弘机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通知了江苏富弘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富弘机械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江苏富弘机械有限公司欠申请人刘卫东借款本金279万元及相关利息,此款已到期,未能清偿。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江苏富弘机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刘卫东对江苏富弘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钱 晖代理审判员 朱希懋代理审判员 邢晔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振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