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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民一终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赵汝能与李其通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其通,赵汝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民一终字第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其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汝能。上诉人李其通因与被上诉人赵汝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4)江新法泽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中,上诉人李其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李其通负担;李其通向本院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以下无正文)审 判 长  梅晓凌审 判 员  陈史豪代理审判员  潘丽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