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民一终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赵汝能与李其通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其通,赵汝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民一终字第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其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汝能。上诉人李其通因与被上诉人赵汝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4)江新法泽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中,上诉人李其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李其通负担;李其通向本院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以下无正文)审 判 长 梅晓凌审 判 员 陈史豪代理审判员 潘丽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