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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凤城医院与被告王文彦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凤城医院,王文彦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649号原告西安凤城医院。法定代表人王保山,院长。委托代理人李瑛,女,西安凤城医院职工。委托代理人程园园,女,西安凤城医院职工。被告王文彦,男,1954年5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凤城医院与被告王文彦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凤城医院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凤城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44元,剩余14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郭丽华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