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浦执字第25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蝶漫(上海)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亦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蝶漫(上海)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亦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25273号申请执行人蝶漫(上海)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乃仁,经理。被执行人上海亦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张伟。原告蝶漫(上海)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亦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十八月七日作出的(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蝶漫(上海)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亦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109,000元,支付债务利息和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上海亦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车辆、股票、银行存款等财产予以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蝶漫(上海)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波达审判员  安文琪审判员  XX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