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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严长凤与朱其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长凤,朱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严长凤被执行人:朱其峰本院在执行严长凤申请执行朱其峰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朱其峰依照和解协议已向申请执行人严长凤履行完毕给付7032.15元执行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严长凤同意终结(2014)钟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钟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陶 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