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1夏章清与方柏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章清,方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624号申请执行人:夏章清,宣城公安局驾驶员。被执行人:方柏青,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章清与被执行人方柏青债权人代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民一终字第049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方柏青在安徽省路网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债权4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所利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周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