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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与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龙烟矿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龙烟矿山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南区。法定代表人:刘建萍,董事长。被告: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建设路81号。法定代表人:黄笃学,董事长。被告: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龙烟矿山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庞家堡镇东。组织机构代码:69207295-2.负责人:王村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龙烟矿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龙烟矿山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58元,由原告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梁 怡代理审判员  周爱静人民陪审员  董武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