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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执复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军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任伟斌,赵春平,翟蓉培,窦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镇执复字第00009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李军,住江苏省句容市。申请执行人任伟斌,住江苏省句容市。诉讼代理人郑玉平,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春平,住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被执行人翟蓉培,住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被执行人窦建华,住江苏省句容市。申请复议人李军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4)句执异字第00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李军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李军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不准予撤回的情节,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李军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东 晖审 判 员 陈  征代理审判员 司马仲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 承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