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执字第2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丁根套申请执行刘天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根套,刘天义,杨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2090-1号申请人丁根套。被执行人刘天义,男,1958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梅,女,1958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天义之妻。尉氏县人民法院(2014)尉民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尉执字第209-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天义、杨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丁根套已向我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天义、杨梅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戚振岭审判员 崔亚东审判员 文 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松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