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执字第29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景山支行与骆德焜、雷珍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294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景山支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林奇清,行长。被执行人:骆德焜,男,汉族,住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1536。被执行人:雷珍用,女,汉族,住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1540。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拍卖被执行人骆德焜名下的位于珠海市拱北港昌路365号402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骆德焜名下的位于珠海市拱北港昌路365号402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邓志欢审判员袁海平审判员 谢健宇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冯敏聪第2页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