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麟执字第0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继刚与郑婷婷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麟执字第00024-2号申请执行��李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郑某某,女,汉族,农民。李某某与郑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郑某某下落不明,其父郑福林愿代为女儿履行义务,但须扣减申请执行人在两亭开办门市部期间个人借款10000元,对女儿的陪嫁物须折价处理。经协调申请执行人同意,但门市部已以7500元转让给了郑福林小女,愿给付余额2500元,陪嫁物同意折价2000元。被执行人郑某某实际给付申请执行人15500元,该款已如数发放申请执行人,此案已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麟民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执行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新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晓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