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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伟与林伟雄、柴玮、王惠、深圳市神采爱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伟,林伟雄,柴玮,王惠,深圳市神采爱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委托代理人:XX,广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俊民,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林伟雄,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原审被告:柴玮,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审被告:王惠,住江苏省阜宁县。原审被告:深圳市神采爱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二路桃源居世外桃源文化艺术中心1栋201、301、401、501。法定代表人:柴玮。再审申请人王伟因与被申请人林伟雄、原审被告柴玮、王惠、深圳市神采爱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穗云法民二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王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梁燕梅审 判 员  王泳涌代理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方友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