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执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牟某某甲与牟牟某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某某甲,牟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668号申请执行人牟某某甲,女,汉族,2001年10月22日生。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1973年5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牟某某乙,男,汉族,1964年3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牟某某甲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牟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2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牟某某乙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传票、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于2015年4月23日扣划被执行人牟某某乙银行存款7275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牟某某甲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少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志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