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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知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蔚波与被告中国戏剧出版社、河南省郑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耿淑丽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蔚波,中国戏剧出版社,河南省郑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耿淑丽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779号原告王蔚波,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戏剧出版社。法定代表人樊国宾,社长。被告河南省郑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保安。被告耿淑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蔚波诉被告中国戏剧出版社、河南省郑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耿淑丽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蔚波于2015年5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蔚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蔚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蔚波负担。审 判 长  尤清波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露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