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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行非审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池州市大胡子实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池州市大胡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贵行非审字第00056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刘自斌,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池州市大胡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金章,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池州市大胡子实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贵人社监罚字(2014)40号《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贵人社监罚字(2014)40号《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贵人社监罚字(2014)40号《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对责令被执行人池州市大胡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王洁等劳动者被拖欠工资28444元整的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姿审 判 员  时立强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卓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